为加强对所属各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强化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意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及《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和《章程》),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分支(代表)机构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科学,努力为促进医疗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
二、各分支(代表)机构必须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总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不得擅行其事。要严格履行与总会签定的《申办责任书》中规定的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按期缴纳会费。要求独立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一旦涉及要立即报告总会),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准再下设分支机构。
三、各分支(代表)机构要按照《办法》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积极开展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要积极承担卫生部及其它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未经授权或审批不得擅自滥用政府职能,如自行滥授职称或荣誉称号、进行评比、产品认证推介或监制、发放所谓“证书”或“铜牌”等。
四、各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包括印制名片、广告宣传等)必须规范地使用本机构全称和负责人职务名称。在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总会名称,但不准冠以“卫生部”字样,不准冒称“中国某某机构”,不准采取如有意“将本机构全称断开、使本机构名称与总会名称并列”等易使人产生歧意的任何作法。按规定,各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称谓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应采用易与总会负责人混淆的如“会长、副会长”等称谓。各分支(代表)机构原则上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对总会法人代表负责,总会法人代表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五、举办国内外(含全国性或地域性)各项重大活动时,必须报经总会、有的还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分支(代表)机构为非法人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单独对外签署协议,所签协议未经总会授权和批准无效;涉及对外宣传口径及相关发文、与合作方所签协议等必须报经总会同意认可并备案,一经确认不得任意篡改。对合作方要有切实可行的约束措施,严格避免经济纠纷和各种违规现象的发生,严禁损害总会及卫生部的声誉,绝不允许擅自以总会或卫生部的名义开展活动。凡以总会名义举办、分支(代表)机构承办的及经总会批准、由分支(代表)机构自行举办的活动,分支(代表)机构都要向总会做出具体承诺,以明确其任务及责任、权利和义务。凡未经总会批准而擅自开展的活动,或在开展活动中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总会有权责令中止,拒不执行的后果自负。
六、要严格掌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政策,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拟授学分、证书发放、收费标准等,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凡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按主管部门批示的要求执行;凡经总会同意举办的,必须按总会批复的要求执行。
七、各分支(代表)机构要认真履行请示报告制度。筹办期间(即在未经卫生部审查同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前),不得擅自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经批准以总会名义开展活动的,要按约定的标准向总会缴费。凡涉及负责人和地点等变更事项必须及时上报。领导成员如有变动时,需报经总会批准后方可公布;主要工作人员如有变动时,需报总会备案。年初要有工作计划,年终要有工作总结,大型活动要有专题报告。申报的工作项目要有具体的策划方案和可行性论证。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年内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工作纪律情况,计划完成情况,开展活动情况及财务管理及收支状况等。
八、各分支(代表)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和总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总会的管理、监督和审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原则上一般不予设立独立帐户,所有资金往来统由总会代管。其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监督、管理和撤销,均按总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其资产和经费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其本身事业发展。
各分支(代表)机构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和总会授权范围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标准要报经总会批准备案,不许滥收费。
九、为有效加强管理,规避经济风险,要求各分支(代表)机构必须服从总会关于加强对《登记证书》和印章管理的规定,严格掌握其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否则总会将收回代管。
十、坚持对各分支(代表)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凡符合《办法》、《章程》规定条件者,予以保留;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者,将不予以年审,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则予以注销并收缴其《登记证书》和印章,此后不允许再以该机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或不按期缴纳应缴纳费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且不予退还已缴纳费用。
十一、各分支(代表)机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或会同有关部门将依据《条例》、《办法》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换主管责任人,直至撤销该机构等处分;有违法经营活动或违法所得的,将会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名称、住所或业务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2、超越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擅自以独立社团名义或盗用总会、卫生部名义活动的;
4、不服从总会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的;
5、内部管理混乱的;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又下设分支机构的;
7、涂改、出租、出借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总会法人代码复印件的;
8、违规使用或出租、出借分支(代表)机构印章的;
9、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或开立但有财务问题的;
11、侵占、私分、挪用分支(代表)机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捐赠、资助的;
13、严重违反《条例》、《办法》和《章程》,损害总会或卫生部声誉的;
14、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各分支(代表)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总会备案,做到有章可循,坚持民主办会,依法办会,不断完善自律机制,以规范其行为,健康发展。
注:总会及其内设机构或分支(代表)机构与合作方为实施合作项目而临时设立的项目办公室及各团体会员单位、挂靠单位,一并按此规定精神,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