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 / 协会章程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
亚健康专业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为“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亚健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依法登记设立,非赢利性质的社会团体,以全国为组织区域。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社会各方面从事和热心关注全民健康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宣传亚健康知识,更新健康观念,关心社会,奉献爱心,为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有关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全民健康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业务主管和“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发展会员,壮大力量,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
(二) 开展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宣传亚健康理念,普及预防亚健康知识,促进亚健康科学学科的发展;
(三) 开展亚健康科学研究,完善亚健康防治技术和方法,提高全民亚健康防治能力;
(四) 推广最新的亚健康医疗技术成果,提高亚健康疾病诊疗技术,增强全民健康水平;
(五) 发展全民亚健康教育,协助政府和会员单位搞好亚健康医学培训,提高亚健康医疗保健队伍的业务技术素质;
(六) 组织编写亚健康宣传资料,出版相关图书、期刊和信息资料;
(七) 办好本会网站,促进亚健康防治知识和技术的信息传播;
(八)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举办各种对会员有益的服务活动。
第八条 为落实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订中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 团体会员条件
凡关心中国亚健康事业发展的医学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只要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每年交纳团体会费,并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条件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年交纳个人会费,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的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表决权;
(二)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参观、访问、学术交流、讲学、培训活动等的权利;
(四) 享有申报本会组织的科研课题,申请经费资助的权利;
(五) 享有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图书、会刊、有关资料及相关信息的权利;
(六) 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三) 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四)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 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退会手续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
会员退会亦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经济要求。
第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本会章程,积极为本会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社会知名人士、社会活动家及外籍学者,热爱中国亚健康事业,热心赞助本会者,经推荐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接受为荣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有参会名额半数以上参加为有效会议,获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通过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 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本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二) 对本会活动实施集体领导;
(三) 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 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 审批会员;
(六)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七) 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审定年度工任计划;
(八) 审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 审查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 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 听取监事会提出的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监督执行;
(十三)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四) 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为
常务理事,另设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常务理事会每半年
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向理事会负责;
(二)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四) 对理事会下设机构的工作实施领导与监督;
(五) 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秘书长负责,秘书长不在时,由常务副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为 赵文祥 。本会工作在其指导下独立开展。
第二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成员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及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会发展需要,可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社会知名人士和对本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士组成,根据理事会提名,以理事会名义聘任,一次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与建议;
(二) 指导理事会下设有关部门开展学术活动与学术交流;
(三) 提导理事会下设有关部门组织教育和人才技术培训;
(四) 协助指导理事会下设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图书、期刊、资料的策划、组稿、出版、发行等;
(五) 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经理事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部门,承担并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可以新项目为依托注册设立若干下属经济实体,开展亚健康方面的医疗保健、教育培训和科学研究,并积极创收,不断增强本会发展的物质经济基础。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无论何种途径获得,只能用于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以及与此相关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途径
一. 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各种经济业务活动的收入;
(三)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 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 主要用途
(一)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用;
(二) 聘用非在职人员的费用;
(三)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四) 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费用;
(五) 本会组织的科研项目所需费用;
(六) 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变更程序
(一) 本会名称、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向“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和社团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国家及北京市社团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终止程序
(一)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员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向“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和社团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生效。